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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性侵案占比过半

发布时间:2024-03-24 23:39:06  点击量: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性侵案占比过半3月25日是第29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益司法保护工作机制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三亿体育官网,系统梳理了近三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通报该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举措及典型案例,倡导各方积极解决涉未成年人法律纠纷问题,更好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在近三年昌平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犯罪类型以侵犯人身、财产权益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为主。值得关注的是,性侵案件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比超过半数,且多为熟人作案。低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性教育缺失和家庭监护不力是主要原因。

  据介绍,昌平法院三年共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647件,其中抚养、探望类纠纷占比四成,且该类案件当事人存在其他关联诉讼的比例较高。此外,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类案件有所上升,受伤未成年部分为中小学生。

  韩某是某培训中心教练,因工作关系结识了12岁的女性学员小雨。暑假期间,韩某在其车内对小雨实施猥亵,后又多次通过用社交软件向小雨发送隐私部位照片等方式实施“隔空猥亵”。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韩某涉嫌犯猥亵儿童罪将其起诉至昌平法院。

  法院认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在遇到性侵害中的“自愿”表达与成年人的自主意志存在本质区别,被告人韩某多次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本案被害人小雨年仅12周岁,韩某作为培训机构教练,系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对未成年学员实施性侵害行为,应予从严处罚,同时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适用从业禁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猥亵儿童罪,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判决终身禁止韩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保》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17岁的小文在某公园对共同玩耍的10岁女童产生好奇心,对其实施猥亵,后小文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小文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昌平法院。庭审中,小文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严惩治。鉴于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小文犯猥亵儿童罪,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小文父母离异,其由父亲抚养,离婚后母亲去外地打工。父亲对小文的管教方式较为简单严厉,家庭教育方面存在欠缺。小文初中阶段便辍学在家,法律意识薄弱,与异往缺乏边界感。本案中,小文基于好奇心驱使,对自身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自我控制能力较弱,以致触犯法律。

  针对该案反映出的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教育缺位情况,法院向小文父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于小文刑满释放前接受两次家庭教育指导,平日里加强对孩子的陪伴,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帮助小文继续接受教育,建立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此外,法院邀请社会工作事务所工作人员分别对小文父母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并提出了帮教意见和建议。同时,法院对被害人家长也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和安全自护教育。

  法官表示,昌平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或不正确开展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能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

  秦女士与男友任先生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小晴。二人分手后,10岁的小晴随母亲生活,秦女士陆续向任先生发送其辱骂、殴打小晴的视频。任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小晴归自己抚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秦女士性格偏激,时常做出伤害孩子的行为,对小晴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庭审结束后,小晴向法官表示想跟父亲回家,并愿长期跟随父亲生活。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秦女士在与小晴生活期间,存在辱骂、殴打孩子的行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亦无法保障其合法利益;小晴年满10周岁,其向法院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事实上任先生也具有抚养小晴的能力和意愿。最终,法院判决小晴由任先生抚养。

  法官表示,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进一步评估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及确定未成年人适宜生活对象,承办法官依托法院发起的《青少年阳光守护服务项目》,委托心理专家对小晴提供了心理辅导和评估。心理辅导结束后,法官与心理咨询师就小晴的心理状况及养育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沟通,心理专家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审判提供了参考依据。案件审结后,法官定期跟踪回访,目前小晴与父亲关系融洽,身心状态良好。

  昌平法院发现,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当事人需要心理疏导的情况比较突出,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尤为重要。为此,法院少年审判团队于2019年底与昌平团区委、北京宜华社会工作事务所共同签订了《青少年阳光守护服务项目》,该项目系对当事人免费的公益服务项目,旨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被侵权人及其监护人提供系统的心理辅导。

  7岁的小江进入某武术学校学习。某日小江在训练时受伤。后经诊断为股骨干骨折,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于是小江将武校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余元。

  庭审中,关于事发经过,武校称教练在对小江进行柔韧辅助训练过程中,由于小江身体不停扭动,教练的辅助力度没有掌握好,导致小江左腿受伤。小江不认可,称是因教练在搬其左腿时操作不当导致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应当保护其在活动和训练中的人身安全。武校辩称因小江身体扭动,致教练力度不当而造成伤害,但小江予以否认,武校亦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未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应对小江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武术学校支付小江各项损失共计32000余元。

  法官表示,为预防、减少未成年人在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学习期间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不仅需要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叮嘱孩子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还需要教育机构与家长共同担负起对未成年人安全保障的职责。教育机构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一旦有学生在校受到损害,应当场采取必要可行的救助措施。同时,监护人在为孩子选择教育机构时,应查看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了解机构的安全保障机制、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确保孩子在安全、规范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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